• 所有信息
  • 法院简介
    审判流程
    诉讼服务
    法院公告
    法官信息
    电子诉讼
    司法公开
参阅案例 >> 返回首页

正文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6-08 15:00:00 来源: 本站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关键词:民事婚约财产恋爱赠与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2022年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一、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