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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诉荷兰奥某某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物权保护案

2023-07-03 14:00:00 来源: 本站

 大田县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诉荷兰奥某某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物权保护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

关键词:民事物权保护海外文物追索物权返还文物追索法律适用基本案情

阳某村、东某村委会以奥某某拒不返还章公祖师佛像为由起诉请求:判令奥某某、设计咨询公司、奥斯卡凡公司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停止侵害,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诉讼过程中,东某村委会增加诉请,要求奥某某等支付其主张债权的费用5万欧元。奥某某辩称,一、阳某村、东某村委会主张返还的标的物与奥某某曾经拥有的佛像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且阳某村、东某村委会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两者的同一性,法院应驳回其主张。二、本案应适用奥某某买受曾经拥有的佛像之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即《荷兰民法典》。三、村民及阳某村、东某村委会对案涉佛像的长期供奉行为并不能当然形成或取得对案涉佛像的所有权。四、奥某某已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将其曾拥有的佛像交给第三方,不再占有该佛像,不存在返还基础,客观上无法履行。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6日,福建省大田县阳某村村民到大田县公安局报案称,放在该村普照堂大厅内的一尊宋代章公祖师肉身佛像12月14日晚被盗,要求立案查处。大田县公安局于12月27日同意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据《阳春林氏族谱》等史料记载,涉案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自宋代坐化以来,就由阳某村、东某村村民先人在中国福建省大田县阳某村建造普照堂供奉。历史上,阳某村、东某村先人多次修缮普照堂,供奉章公祖师像与其祖先像。普照堂作为林氏宗祠,一直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1996年中,奥某某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买受取得涉案佛像,但未提供佛像来源的相应交易凭证。荷兰乌特勒支大学于1997年7月1日对涉案佛像进行碳-14测验显示,佛像源自中国宋代(960年—1279年),可追溯至公元1013年—1173年间;佛像装饰图案源自中国明代(1368年—1644年)。佛像内部坐垫(麻布文卷)可追溯至公元1290年-1406年间,比佛像本身晚约200年。佛像背部文字可追溯至20世纪40年代。2015年3月3日至20日,涉案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新华社驻布达佩斯记者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览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展出的佛像坐垫上的文字载明:“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师自显化后,历经年载不记,其详始缘自誓镇斯堂迨今。大元丙子,岁劫一至,人物零丁,香火不兴,灾难屡至,始得本里劝首林章新、世兴等,运心抄愿当坊众户宝钞,卜择壬辰年、乙巳月、壬辰日、乙巳时,重塑祖师宝相,装饰一新。祝愿乡闾肃静,人物康安,雨畅时若,百谷丰成,子孙旺盛,灾难潜消,凡有祷祈,立符心愿,太岁属吉。至元贰拾九年五月朔,住普照堂一崇谨题,流传后世观记耳。”2016年5月13日,中国国家文物局出具《关于章公祖师像有关问题的说明》指出:“根据文物保护法和1960年标准以及2007年标准,章公祖师像从未被允许出境,也从未获得过相关出境许可。因此,章公祖师像是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口到国外的。”2018年11月12日,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专家意见书》认定,匈牙利展出的肉身佛像应是阳某村1995年被盗流失的宋代章公六全祖师坐像。自2015年新华社等媒体报道涉案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以后,阳某村、东某村委会即发现该坐佛与被盗坐佛同属一物,并尝试多种方法与奥某某进行交涉,要求提供坐佛来源并返还,但均告失败。2016年5月31日阳某村、东某村委会向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2日,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为根据荷兰法律,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而阳某村、东某村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该院不作实体审理,判决驳回阳某村、东某村委会的起诉。另查明,2005年,荷兰王国政府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2009年,荷兰王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归还了阿汉塔部族国王的头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一、奥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佛像;二、驳回阳某村、东某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奥某某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闽民终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阳某村、东某村委会主张返还的章公祖师像与奥某某送展的涉案佛像是否同一问题阳某村、东某村委会提交的历史文献、文字研究、形象比对、遗物核查、报案记录、出庭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书、文物部门的文件、展出佛像的视频和照片等诸多证据能够证明奥某某所持有的佛像与被盗的章公祖师像系同一物。奥某某虽否认阳某村、东某村两村供奉的章公祖师与其送展的佛像具有同一性,但其在获知相关情况后撤展,并称其已将佛像转让给案外人。因奥某某拒绝披露交易情况及佛像下落,导致不能将奥某某送展佛像与阳某村、东某村委会所举证据进行实物对比或鉴定,由此造成的举证困难,责任不在阳某村、东某村委会。综上,可以认定阳某村、东某村委会主张返还的章公祖师像与奥某某送展的涉案佛像具有同一性。二、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问题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涉案佛像形成、供奉、管理于中国福建省大田县的普照堂,于1995年被盗而流失中国境外,偷盗时涉案佛像位于中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偷盗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关于奥某某是否应当向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返还涉案佛像的问题1.关于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问题。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自成立后一直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普照堂,长期保管、供奉章公祖师像。章公祖师像作为普照堂内的传世文物,理应由阳某村、东某村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权依法代表村民集体行使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2.关于奥某某是否因买受而取得涉案佛像所有权的问题。该问题核心在于奥某某的买受行为是否适用中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奥某某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规定盗赃文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故需结合相关法条进行系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均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偷盗文物违背文物原始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导致原始所有权人丧失对文物的占有,相较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脱离原始所有权人占有的情形而言,该种情形对原始所有权人的损害更大,保护买受人法益的必要性相应更低。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盗赃文物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涉案佛像属于禁止出售给外国人、禁止出境的文物。从本案证据看,经营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市场拍卖过章公祖师像,章公祖师像从未被允许出境,也从未获得过相关出境许可。奥某某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买受的涉案佛像曾向中国海关申报并取得许可出口的凭证,故涉案佛像是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口到国外的,奥某某非法买受涉案佛像的交易行为属非法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章公祖师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有其道德伦理基础。章公祖师像由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对于历代供奉其的原始所有权人以及原属社群却有着特殊的情感、文化、宗教和历史价值。因此,对章公祖师像这一人类遗骸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其尽快回归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原属社群和文化环境,亦具有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3.关于奥某某是否负有返还义务的问题。奥某某是章公祖师像的最后占有人,也是知晓章公祖师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其主张章公祖师像由其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但经法院释明后其拒绝说明并不予提供转让记录。可以推定章公祖师像仍为奥某某占有,奥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返还章公祖师像的责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佛像被盗流失海外,并被跨国交易,原所有权人因被盗而丧失对佛像的占有,即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偷盗是产生物权返还关系的法律事实,准据法应确定为偷盗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偷盗时本案章公祖师佛像位于中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肉身佛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于道德伦理,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3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一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4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302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