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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2014-07-02 15:27:11 来源: 本站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管辖范围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一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提审、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一)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人民法庭的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十四)管理本院直属的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