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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2014-07-02 15:44:23 来源: 本站

 

曲靖位于云贵高原中部,是内地进出云南的门户,素有“入滇锁钥”之称,中国第三大河流——珠江发源于距市区70千米的马雄山麓。曲靖市是云南省第二大城市,珠江源第一市,爨文化的发祥地,有着悠久的历史。

  近年来,曲靖中院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把方向抓宗旨,守底线带队伍,找突破解难点,抓重点出亮点,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开创全市法院工作新局面。中院机关先后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等诸多荣誉称号。

2011年以来,曲靖中院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契机,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强化“阳光司法”理念,积极践行“开放式”、“群众化”的司法工作模式,让司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司法公开、文化建设、机关党建、少年审判、法制宣传、“两庭”建设等多项工作获得了新的进步,一些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的前列,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为曲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更为传递法治脉动,建设法制大厦,推动法治前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审判工作呈现出审结率、执行率、社会满意度上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涉法涉诉信访率下降的 “三升三降”的良好势头,法院文化、机关党建、信息化建设、廉政建设、少年审判、司法公开等走在云南法院的前列,成为全省法院系统的典型经验。辖区沾益法院继中院、罗平法院之后被授予全国优秀法院,会泽法院继中院之后被授予第二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花山中心法庭被授予全省优秀人民法庭,涌现出“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多名先进个人,引发了“一花引来百花香”的激励效应。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任务,只有让社会成员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形成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一直以来,曲靖中院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通过利益衡量、司法平衡等方式,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旭日东升,其道大光。面貌焕然一新的曲靖中院人,面对新形势,继续用一点一滴的行动,沿着为民司法之路奋力前行,在保障民生、服务民生和改善民生的道路上走出特色、走出精彩!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曲靖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判辖区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辖区刑事、民事、行政等二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受理不服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提审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审理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管辖的案件。

()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监督、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二)受理辖区内劳动改造机关,依法提起减刑、假释案件,对其中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或假释。

(十三)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党委管理有关干部,协同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组织全市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六)规划、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财务、装备、法庭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科学技术工作。

 (十七)在审判活动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八)管理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十九)承办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