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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11:46:07 来源: 本站原创
经过法庭调查核实,
经过庭审,峨山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海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海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董海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董海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柏为良对本案如何定罪量刑进行法律释明,就法律如何规定及是否有立功等情节作出了说明。参与案件庭审的人民陪审员解其能就案件审理谈了自己的一些感悟,并告诫旁听群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庭审结束后,应邀前来的峨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包林祥结合案件审理为旁听群众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的巡回庭审活动印象深刻、受益良多,对酒后驾车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也有了更深的认知。
据初步统计,阳光庭审共发布微博17条、图片32幅,约2天的时间内,峨山法院官方微博共有阅读量10156人次、阅读人数最多的一条达1242人次,其中24人进行了转发、22人做了评论,如网友“橄榄叶”评论:“都是酒惹的祸”、“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此次直播活动,顺应了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司法公开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为该院拓宽司法公开途径积累了有益经验。
(作者单位: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