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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阳光庭审“试水”微博直播

2014-10-08 11:46:07 来源: 本站原创

 

926,峨山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巡回审理并微博直播,这是该院开通官方微博以来首次进行的庭审直播活动。云南高院新闻办对微博直播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全省三级法院官方微博做了联动直播,市、县电视台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经过法庭调查核实,2013112318许,被告人董海宁及被害人吴进松在其家里喝酒,21时许二人又到被害人向波家喝酒,22时许由被告人董海宁酒后驾驶云FG1029号长安牌微型普通货车载被害人吴进松、向波等人从化念镇罗里村委会羊毛冲村到化念农场旁边蓝典KTV唱歌喝酒;24日凌晨,被告人董海宁驾车载被害人吴进松、向波等人从化念农场驶往化念街子方向欲吃烧烤,150分许当车行至化念联络路K18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与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云FG1029号乘车人员向波、吴进松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从被告人董海宁处抽取的血液经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血。经峨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海宁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董海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过庭审,峨山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海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董海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董海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董海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柏为良对本案如何定罪量刑进行法律释明,就法律如何规定及是否有立功等情节作出了说明。参与案件庭审的人民陪审员解其能就案件审理谈了自己的一些感悟,并告诫旁听群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庭审结束后,应邀前来的峨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包林祥结合案件审理为旁听群众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的巡回庭审活动印象深刻、受益良多,对酒后驾车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也有了更深的认知。

据初步统计,阳光庭审共发布微博17条、图片32幅,约2天的时间内,峨山法院官方微博共有阅读量10156人次、阅读人数最多的一条达1242人次,其中24人进行了转发、22人做了评论,如网友“橄榄叶”评论:“都是酒惹的祸”、“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此次直播活动,顺应了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司法公开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也为该院拓宽司法公开途径积累了有益经验。

(作者单位: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