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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

2015-05-30 17:56:54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高法〔2010〕35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
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保持边疆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法庭“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巡回审判的概念及原则
1、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庭在所辖区域内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到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纠纷发生地或其它方便群众的地点,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等方式,依法审理案件,及时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
2、交通不便山区、半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应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审判工作机制,坚持巡回审判工作的制度化,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巡回审判点的设立
3、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必要、便民、适度的原则,在辖区内距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案源较多的乡镇、街道或基层村委会,通过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利用派出所、司法所等现有资源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
4、人民法庭设立的巡回审判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并对外挂牌。人民法庭到巡回审判点巡回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并应将巡回的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以公告、便民联系箱、联系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定时、定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
5、人民法庭应积极探索固定巡回审判点和流动巡回审判相结合的有效工作方式,对未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地区,应采取不定期巡回的方式,开展巡回审判。
三、巡回审判中的具体要求
6、人民法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法庭人员前往各巡回审判点或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收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即立案。对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未委托他人代写的,只要其口头请求属于人民法庭受案范围的,应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
7、人民法庭在巡回审理期间,对当即立案的案件,具备开庭条件的应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范围。
8、人民法庭对受理的下列案件一般应当进行巡回审理:
(1)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交通不便的农村案件;
(2)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
(3)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可到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遗弃、虐待、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自诉案件;
(5)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9、人民法庭对受理的下列案件一般不宜进行巡回审理:
(1)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巡回审理的案件;
(2)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
(3)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4)采取传唤当事人到庭更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案件。
10、人民法庭对巡回审判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同村居住的,一般应在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村组或邻近地区的,可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可适用简易程序选定临时审判点开庭审理。
11、人民法庭巡回开庭的,应当在审判场所适当的位置放置或悬挂国徽,布置好审判区和旁听席位。
12、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开庭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运用当地民族语言或其他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庭审调查、调解。
13、人民法庭在巡回开庭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举证,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4、人民法庭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全过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审前调解、庭审调解和执行和解,力争案结事了。
15、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协助调解,可以邀请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左邻右舍、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村委会人员、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参加调解。
16、人民法庭对巡回审结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应督促其即时清结,自动履行,做好案件的案结事了工作。
17、人民法庭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中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因工作方式不当引发矛盾激化和冲突。
18、人民法庭在开展巡回审判时,可结合案情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同时,可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调解或采取集中授课、散发资料、典型案例讲评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19、人民法庭应当将巡回审判案件列入审判流程管理,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审批、登记、统计、考核等环节实行规范管理,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对巡回审判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效果评估、经验得失分析,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运作机制。
20、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的具体量化考评标准应以《云南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量化考评办法》的规定为准。
四、开展巡回审判的人员及物质装备保障
21、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力量进一步向人民法庭倾斜的原则,根据人民法庭管辖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年综合受案情况和巡回审判情况,合理配置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确保人民法庭有足够的力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22、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人民法庭辖区或者覆盖区域的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逐步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需要的交通工具、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并将维修、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为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免除后顾之忧,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他
23、全省三级法院应当结合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加以研究分析、掌握情况、加强指导。
24、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意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2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