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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特色和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5-05-30 18:02:19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特色和优势产业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于创新型云南建设,加大对我省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制定本意见。
1.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十二五”规划中担负的重要职责,正确认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云南特色、优势产业——烟草、矿产、电力、生物、旅游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并妥善审理特色、优势产业改造和提升进程中出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2.加强创新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的专利、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涉及烟草、矿产、电力、制药产业的侵犯专利、技术秘密的案件,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依法界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归属和范围,依法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依法界定知识产权委托或合作创造、转让、许可、质押等环节形成的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维护权利的稳定性,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妥善审理与贸易有关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在维护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良好国际形象的同时,支持和引导我省特色和优势产业引进国际创新资源和最新成果,扩大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进技术的来源。
3.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加强司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保护。严厉制裁假冒我省烟草、矿产、电力、生物制药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充分及时的司法救济;依法审理涉及旅游等服务业的侵犯服务商标标识案件,制止一切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依法审理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计算机网络域名以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其他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净化自主创新环境。
4.加强现代生物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畜牧、果蔬、茶叶、薯类、生物制药、蔗糖、花卉、木本油料、橡胶、林产业、咖啡、桑蚕产业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加大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合理调整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培育和壮大农业自主品牌。
5.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学、民族音乐、舞蹈、戏曲、工艺美术、民族服装设计的保护,尤其注重对少数民族和民间文化艺术原创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引导。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指引机制,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等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公开、公平、准确、适时行使释明权,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7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对于涉及同种客体、同种权利、同种侵权行为的案件的审理,注意执法尺度的统一,做到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在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使其不具备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通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为自主创新提供稳定、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8.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坚决落实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加强审判程序管理和流程管理,对特色、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尽可能地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行。依法应用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手段,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及时定纷止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9.加强诉讼调解。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保障权利人的创新利益得到回报。注重调判结合,对于不宜调解或久调不结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10.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了解,帮助企业克服畏讼心理,树立正确的诉讼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氛围。
11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外部协调机制,主动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就知识产权执法中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加强与外事、商务、科技、新闻、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机关长效合作机制,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12.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交流,通过走访企业、通报信息、开展法律咨询等有效形式,积极回应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通过参与企业培训、开展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以及抗风险能力;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引导和规范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对于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知识产权动向,及时向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预警,建议企业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