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9-09-03 14:52:24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官渡区叶大华日用品经营部:
吴秀萍因与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潘才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云01民终60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2019)云民申2251号应诉通知书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书面意见、身份证明材料(若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本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2日人民法院报()
(本公告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下载”下载时间:2019年9月2日)
附:应诉通知书壹份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壹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