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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民终1210号裁定公告

2019-11-14 17:49:36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韩伟

上诉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林振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广林隆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伟、林振宇、范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云民终1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