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9-11-29 17:30:07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友斌:
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你、谷明光、李开传、腾冲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的(2018)云05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依法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民申2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