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9-12-19 09:57:53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云民申2251号
昆明市官渡区叶大华日用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吴秀萍与被申请人云南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叶大华日用品经营部、潘才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向你(公司)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吴秀萍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