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02-11 10:21:38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达三、王双、王彤远、郭彦涛、张俊标:
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云05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审结。因你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民终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