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06-04 09:41:14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云民终650号
石林金恒食品有限公司、石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石林金恒食品有限公司、石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石林金恒食品有限公司、石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