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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民终1235号-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送达公告

2020-06-08 15:15:10 来源: 本站

 

 

   

 

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公告送达(2019)云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由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二、由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返还系统内速付通剩余金额人民币5760.32元,系统内预付款剩余金额29066.57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由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四、驳回原告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3095.79元;四、驳回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11元,由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3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11元,由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云南聚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311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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