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09-23 17:10:40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行申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咏梅,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子午路麒麟职业技术学校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630904274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群松,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市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思部,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李永谷,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环南路土产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504200037。
原审第三人曲靖市麒麟区启光中学。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金麟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苏根,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琼,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陈苏根,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园124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809050936。
委托代理人陈艳,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李咏梅因李永谷诉曲靖市麒麟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即原曲靖市麒麟区教育局)、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即原曲靖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3行终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咏梅申请再审称:1.启光中学法人变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李永谷是原启光中学持证人,李咏梅是实际出资人,是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在受理陈苏根及罗欣国单方提交变更启光中学法人资格申请后,没有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通知李永谷和李咏梅,官商勾结,违法操作,故意受理虚假变更材料,导致启光中学的所有权在李咏梅和李永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给了陈苏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本案李咏梅、李永谷与陈苏根签订启光中学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600万元的收条也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是无效协议;3.根据云南省司法警官学院的痕迹检验报告,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明知启光中学法人变更材料系伪造的材料,但拒绝改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应受法律的制裁。并且,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的错误审批行政行为造成李咏梅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李咏梅和李永谷有权获得国家赔偿;4.一、二审法院采信陈苏根、罗欣国提交的虚假变更材料,认定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审批行为合法,致使李咏梅、李永谷及身后的农民工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司法的不公正,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麒麟区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意见称:1.启光中学于2015年1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永谷,校长张学飞,但因该中学管理混乱,在未取得招生指标的情况下非法招生,至被招的89名学生无法登记学籍、无法参加高考,家长在申请人的煽动下集众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考虑到学生是无辜的,市、区两级教育部门为了被害学生的前途,想尽一切办法解决了学生的学籍问题;2.由于申请人无力继续办学,将学校所有权折价600万元转让给本案第三人陈苏根,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启光中学的法人变更为陈苏根,随后双方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李咏梅为学校的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登记法人李永谷、校长张学飞只是李咏梅指定的借名登记人;李咏梅负责提供资料,委托陈苏根指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同一日启光中学法定代表人李永谷、校长张学飞出具书面《知情同意书》,对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全部内容表示认可。李永谷为协助李咏梅与第三人陈苏根如期履行协议约定,于同一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陈苏根,委托陈苏根代为办理与法人变更有关相关事项,代理权限直至法人变更事宜全部完成时止;3.2016年2月27日李咏梅与陈苏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书》,2016年3月15日李永谷向启光中学董事会辞去学校法人职务,2016年4月1日李永谷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咏梅代为签订补充协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2016年4月5日李咏梅与陈苏根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书》约定2016年4月1日起陈苏根拥有启光中学的完全所有权,李咏梅有义务协助陈苏根办理启光中学法人变更,当日李永谷和校长张学飞均出具《知情同意书》确定第三份《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4.2016年4月8日启光中学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李永谷辞去法人代表、张学飞辞去校长一职,其后董事会发出启光中学法人变更决议。并依据上述材料向教育体育局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校长的申请。经麒麟区教育体育局审核变更材料与原件相符,并且变更法人和校长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呈请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批复同意了学校变更事项。综上,麒麟区教育体育局的审核行为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的批准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曲靖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李咏梅的再审申请。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园)长、办学层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四)项之规定,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有权审批启光中学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等变更事项。
根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本案中,启光中学在申请举办者(法人)、校长变更时,提交了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麒麟区教育体育局的初核行为及曲靖市教育体育局的批复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相关股权转移过程中存在受胁迫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不属于行政案件中应审查的内容。故原审判决驳回李咏梅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咏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咏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学军
审 判 员 易 文
审 判 员 惠 琼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詹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