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01-26 11:04:11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潘永强、楼艺峰:
孙秀全与潘永强、楼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潘永强、楼艺峰不服(2020)云34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向我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现我院已做出《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云34民初9号上诉案件的《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本院审查,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6640元,逾期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缴费账户:
收款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账 号:6232813850000114197
收款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十里长街支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