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03-25 17:57:03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侯凯、王春梅、昆明霄凯科技有限公司、向东、王桂梅:
上诉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广学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凯、王春梅、昆明霄凯科技有限公司、向东、王桂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民终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广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