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04-21 10:49:58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云民终1364号
贾金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德春与被上诉人贾何海、贾金燕、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
二、贾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德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欠付利息金额为176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贾金燕及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杨德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欠付利息金额为176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尚欠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贾金燕及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贾何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05元,由贾何海、贾金燕、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5元,由贾何海、贾金燕、昆明信德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 普健梅 0871-6409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