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06-09 17:50:38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云民初24号
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春蕊、陈为民、崔玉婷: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民与被告王嘉庸、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春蕊、陈为民、崔玉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年6月 9日
联系人: 袁卉
电话:0871-6409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