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06-10 10:29:02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云民终1285号
石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金恒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石林金恒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金恒食品有限公司、杨丽仙、杨金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银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原审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石林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金恒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石林金恒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金恒食品有限公司、杨丽仙、杨金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民终1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 普健梅 0871-6409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