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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亚太竹纤维有限公司、李永安—公告送达

2021-09-24 16:32:29 来源: 本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津亚太竹纤维有限公司、李永安

上诉人卢伟因与被上诉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华、盐津亚太竹纤维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民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本案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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