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10-18 14:16:39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云民申1263号
安宁市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彭安八与被申请人安宁市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我院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彭安八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