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12-10 11:27:09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云民终1333号
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丰霖饮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海军与被上诉人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丰霖饮品有限公司、云南大耳象水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上诉人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丰霖饮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丰霖饮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杜海军加盟保证金20000元;支付上诉人杜海军2019年5月、6月、7月、8月的水票服务费30668元及水票金额2349元;以上费用共计5301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30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被上诉人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上诉人杜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元,由杜海军负担141.46元,由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44.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杜海军负担141.46元,由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44.54元。
限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后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注:云南屾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二审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1144.54元。
交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3281385000009714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十里长街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