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1-12-14 16:30:21 来源: 本站
云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云民初34号
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春蕊、陈为民、崔玉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云昆与被告王嘉庸,及第三人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春蕊、陈为民、崔玉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年12月14日
联系人: 普健梅 0871-6409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