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7-04-06 16:28:40 来源: 本站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9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晏昌,男,生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新苗工业区34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显华,男,生于
原审被告徐朝家,男,生于
原审被告赵学军,男,生于
原审被告孙友贵,男,生于
原审被告刘少金,男,生于1975年5月,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益门镇中村。
上诉人江宴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显华、徐朝家、赵学军、孙友贵、刘少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宴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宴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鸿 武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书 记 员 许 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