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信息
  • 法院简介
    法院新闻
    审判流程
    诉讼服务
    法院公告
    法官信息
    云南法院网站群
    电子诉讼
    司法公开
执行动态 >> 返回首页

正文

执行专刊(2013年第5期)

2014-06-30 18:58:03 来源: 本站

 
 
 
(执行专刊)
2013年第5期)
(总第19期)
2013年10月2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云南高院等20个法院作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为突破口,努力破解执行难
保山市委通报九隆幼儿园及金某系列债务案件执行情况推广法院工作经验
澂江法院立审配合实现执行收案逐年下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的
指导意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为了规范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全面推进和加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等七种情形。《指导意见》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形式、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时的处理方法,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也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云南高院等20个法院
作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
 
为进一步探索执行指挥中心的组织架构、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等问题,推进各地执行指挥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建设,为建设覆盖全国、反应快速、内外联动的全国一体化的执行指挥中心夯实基础,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增选云南高院等20个法院作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
最高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加强组织领导,把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并与当地政府协调,有序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各项软、硬件建设。
最高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树立整体观念、联动观念,在辖区内建立上下一体、纵横联动的执行指挥中心。在横向上,要与银行、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行,形成反应快速、运转流畅的执行工作联动网络;在纵向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形成一体化的执行指挥中心体系。
最高法院强调执行指挥中心要具备三个基本职能,即联动执行、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和运行的基础,要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最高法院要求各试点法院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内外联动、信息共享、反应快速、功能齐全的执行指挥中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为突破口,努力破解执行难
 
建设执行指挥中心是法院解决执行难、展现依法办案、提升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提高执行效率、加强统一管理、化解涉执信访的重要平台,是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形势下执行工作的必由之路,是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与政府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加强党委对法院和执行工作领导的重要手段。
一、工作设想
云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是在2011年7月开始建立,其设想是:建立信息平台,通过借助公安信息资源,查控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保证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及车辆下落;建立与各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点对点查询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平台,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解决法院与相关协助执行单位信息共享问题,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建立执行指挥平台,加强执行案件的执行指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二、工作重点
云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后,有以下几项工作重点:
一是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平台。借助公安信息资源,查控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保证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及车辆下落(通过手机短信,公安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发送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法院承办人手机上)。公安查找被执行人和车辆一直是困绕法院执行的难点问题。早在2009年9月,云南高院就与云南省公安厅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信息达成共识。双方约定云南高院可以通过公安指挥中心使用云南省公安信息化自动预警平台,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物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和处置等工作。经统计今年1-4月份云南高院就发给公安28批359人次,公安指挥中心发给法院的1000多条信息中就有80%对法院有参考价值,其中找到125件案件被执行人,有98件案件得到执行或履行少部分债务,占布控案件27%,有19件案件全案执结,占布控案件的5.3%,还有15件案件找到被执行人但无财产履行。在已执行结案的117件案件中,共执行回标的金额532.5万元,效果明显。现云南省公安厅又授权全省法院,每一执行局有一名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公安专网查询有关情况,如车辆、身份证号码、人员变动情况等信息,并就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和财产,通过接专线并制作出相对应的软件,以帮助法院解决查找被执行人难的问题。
二是加强法院与银行的查询。云南高院与银行的查询现在主要是走两条线,一条是在人民银行查询,主要是企业法人的案件;一条是在商业银行,主要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商业银行查询已做到全省所有商业银行通过走专线进行查询,而且实行点对点加减密的方式进行,所有查询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密钥管理和操作实行分离。从查询的效果来看,能有效解决被执行人多头开户,隐匿存款,逃避执行的问题,能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法院与民政联动。云南高院于2012年7月21日与云南省民政厅签发了《关于建立云南省法院和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协作机制的通知》,有效解决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相关信息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四是加强法院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联动。云南高院与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商联签了关于被执行人失信名录进入征信系统的文件,文件明确规定了工作机构、工作纪律、工作职责、法院提供的信息材料、法院与人民银行的信息交换及处理、法院需要的信息查询等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执行联动工作,推进了法院与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非常有效的压缩了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成效
云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一年多来,成效明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云南高院把着力点放在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上,如在银行查询方面,其范围覆盖了云南所有的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只要是在云南的商业银行开户,法院都可进行一遍银行扫描,哪里有账户存款,执行人员就到哪里去冻结、划拨存款。有效解决被执行人多头开户、隐匿存款、逃避执行问题。
二是在查控质量和效率上有明显提升。截止到2013年4月26日,云南省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到人民银行共查询64批6399人次,其中企业组织法人2101人次、自然人4298人次;20家商业银行共查询18批11232人次。仅昆明城区基层法院和州市所在地基层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查询提供的信息,执结案件可占到法院当月实际执结案件的40%左右,效果非常突出。即使是没有执行完的案件,有了查询记录,法院向当事人反馈也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减少了因无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引发的执行信访问题。
三是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成效显著。仅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就申请公安布控359人次。找到125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
四是进一步创新了执行工作理念。通过建立执行指挥中心,云南高院执行工作的职能从管理、协调、指导向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深受中、基层法院的欢迎,理念的创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生机和活力。
五是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基础。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极大提高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深受社会各界的赞扬,同时也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云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始终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职能部门的配合,离不开互惠互利,共享共赢的执法氛围,离不开敢于实践,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离不开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无论是网络查询财产,公安布控等一系列执行手段,都实现了协助执行从传统方式向信息化、科技化的转变,从而确保执行指挥中心数据安全、准确、及时传输,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畅进行,有效的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原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动态》2013年第5期
 
保山市委通报九隆幼儿园及金某系列债务案件执行情况推广法院工作经验
 
近日,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以《情况通报》的形式,通报了九隆幼儿园及金某系列债务案件执行情况,并对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予以推广,号召各部门特别是政法各部门认真学习借鉴,充分发扬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精神,努力化解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全力推动保山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九隆幼儿园及金某系列债务案件一度成为涉诉信访的热点、社会议论的焦点、法院执行的难点、领导关注的重点。经保山市、隆阳区两级法院8年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圆满执结,并最大限度实现了个案公平公正。保山市委认真总结该系列案件的执行,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一、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是案件成功执结的前提。多年以来,“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隆阳区法院事不避难,敢于担责,忠实履职,及时启动执行程序,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推进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面对部分当事人对执行措施的不理解、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对执行法官的不信任,并通过各种形式不断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法院不畏压力,态度鲜明地支持执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并为法官履职创造条件;执行法官直面阻力,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矛盾面前不躲避,困难面前不绕行,即使法院领导职务变动、执行法官岗位调整也没有就此消极执行。正是执行法院勇于担当的态度、执行法官高度负责的精神,才使案件逐步出现转机,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二、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利益纷争,是案件成功执结的基础。隆阳区法院高度重视执行程序中的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通过宣传法律、解疑释惑,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行风险,合理调整执行预期,努力促进执行和解。面对当事人的大量信访,法院建立了执行进展通报制度,及时将执行措施、进展情况向债权人和有关部门通报,积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针对当事人的缠访、闹访,承办法官坚持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承办法官答疑后当事人不满意的,由执行局长继续做解释工作,局长答复后仍不满意的,由分管院长进行答疑,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可能地消除集体涉诉信访隐患。通过逐级解释法律、疏导思想,并主动采取电话沟通、直接面谈、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倾听意见、化解纷争、安抚情绪,逐步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走出了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法律,没有孤立采取执行措施,而是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出发,充分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执行等手段,积极寻找“案结事了人和”的解决方案,穷尽执行措施,努力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利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实现了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成功执结的核心。执行程序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实现程序,是当事人书面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希望所在。针对该案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执行标的的唯一性,为最大限度维护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通过个案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采取多项举措,努力促进程序公正、结果公平。一是坚持公开执行,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二是坚持规范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三是坚持和谐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四是坚持全程通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五是坚持平等对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一把手”跟踪督办、抓住不放,是案件成功执结的关键。针对这起“物难动”、“理难说”、“钱难分”的执行案件,市区两级法院领导切实履行“一把手”抓落实的要求,始终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尽管两级法院院长都先后调整,但对该案的重视程度和督导力度没有减,直到案件成功执行。
五、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是案件成功执结的保障。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在该案中,由于当事人债权长期得不到实现、个体诉求得不到满足,致使当事人不断信访,给社会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省委、市委接到当事人的信访材料后,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时召集国土部门研究,决定批准同意隆阳区政府给予办理拍卖备案手续,保证了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司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条件。在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市区政府大力支持、上级法院挂牌督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九隆幼儿园房地产得以顺利拍卖变现,并实现了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实践证明,要想解决“执行难”问题,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只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澂江法院立审配合实现执行收案逐年下降
 
近年来,江法院立足于实现 “案结事了”、满足群众新期待新需求,坚持“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司法资源,探索实践立、审配合机制,实现执行收案逐年下降,成效显著。
一是引导诉讼降低诉讼风险。在立案阶段,除对案件进行常规审查外,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严格程序,避免不当立案而加重审判任务;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并将当事人的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准确录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法律释明,指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起诉,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追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等权利;推行风险告知制度,进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慎重提起诉讼。通过引导诉讼,从而奠定审判执行基础,降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繁简分流实现简易“速裁”。案件立案后,立案庭立即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明确能够直接送达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移送至该庭下设的诉讼调解中心,诉讼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在征得双主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坚持“收案即通知”、“送达即调解”、“调解即送达文书”、“即执行”的原则,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速调、速执,实行简单纠纷快速化解,强化自行和解撤诉。调解不成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由立案庭分流至各审判庭审理。对复杂疑难案件按不同的案件类别分流到各审判庭审理。通过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调。
三是以调促执强化当庭兑现。在审判阶段,审判庭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各阶段。通过诉讼调解,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并在执行可能的基础上,强化当庭兑现。
四是建立机制加强量化考核。对承担立案调解工作的立案庭和民一庭等5个专业审判庭确定了审理案件的案结事了率等要求,完成相应基数并超过的给予相应奖励,反之则扣除奖励。有效的考核机制让简单的案件在立、审环节消化,让执行局集中精力化解有难度的执行案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
江法院马继莲供稿)
 
(本期发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综治办,省依法治省办,省委办公厅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