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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白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07-30 10:24:11 来源: 本站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宋白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蒋瑜、孙玲妹与被告宋白花共有权确认作出(2013)曲少民终初字第1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确定:宋白花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蒋瑜274000元(该款由原告孙玲妹代管)、给付孙玲妹1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5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白花未如期履行义务,蒋瑜、孙玲妹向沾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沾益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裁定扣划已诉讼保全的宋白花银行存款140800元,未履行金额,沾益县人民法院多次劝解宋白花履行债务,但宋白花仍拒不履行,也不如实申报财产。2013年7月2日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其仍拒不履行。执行中查明,宋白花管理、控制着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蒋稳昌务工期间死亡而赔偿给宋白花、蒋瑜、蒋玲妹赔偿款61万元,除办理丧事支出30000元、偿还蒋稳昌债务支出9500元外,宋白花还实际管理、控制的款项有570500元,且无法说明其管理、控制款项的去向,沾益县人民法院遂以宋白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执行逮捕期间,宋白花的妹妹宋志娥代宋白花将153958元执行款交至沾益县人民法院。沾益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白花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宋白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代为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生效判决已得以执行。据此,沾益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宋白花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宋白花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管理、控制的款项转移、隐匿,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羁押期间其亲属已代为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