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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林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案

2015-07-30 10:24:55 来源: 本站

 

----宋宁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隐藏,其抗拒执行情节恶劣,被以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6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华民一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宋林康支付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柳工CLG922LC型履带式挖掘机(机号为16633)一台的租赁款项为人民币630567.50元及2010年5月15日至2011年2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628.25元,并约定了宋林康履行上述款项的具体时间,如宋林康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已到期付款义务,则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协议中未到期租赁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宋林康未履行义务。中恒国际租赁公司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华宁县人民法院对宋宁康通过租赁公司获得的一台挖机进行了查封,经华宁县人民法院多次督促宋林康履行法律义务,宋林康均承诺履行义务时间,但均未按其承诺时间履行债务。华宁县人民法院向宋林康告知,其不能转移、隐匿挖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华宁县人民法院对挖机进行执行时,宋宁康却指使他人,将挖机开走、隐藏,躲避执行。华宁法院遂对宋宁康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华宁法院3次询问宋林康挖机的下落,宋林康仍拒绝回答。
宋林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甚至公然抗拒执行,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华宁县人民法院遂决定将宋林康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4月1日,人民法院对宋宁康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多次承诺履行债务,却始终未履行,其以拖延时间的方法,与人民法院周旋,企图逃避执行。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查封财产时,甚至还转移、隐匿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其情节严重,虽然其躲避履行债务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