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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07-30 10:25:40 来源: 本站

 

---王石安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罗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5日,曲靖中院作出(2009)曲中民终字第610号生效判决确认:由王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绍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石安未主动履行债务,陈绍庚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人员执行,被执行人王石安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期间,王石安还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侄子王谷存(该车仍继续由被执行人使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2年6月20日,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王石安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其仍未履行债务。
2014年5月6日,罗平县公安局以王石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7月8日,王石安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办案人员多次规劝王石安履行法律义务,他仍拒不履行。2014年11月21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石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王石安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被执行人在被司法拘留后仍然对抗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发挥刑罚的惩戒、震慑和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