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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07-30 10:26:21 来源: 本站

 

----鹤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正华等五户与李月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而被执行人又将执行现场恢复,抗拒执行,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都不愿将堆放的石头清除,且态度恶劣,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鹤庆县人民法院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追究李月星拒不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现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基本案情
李正华等五户与李月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鹤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确定:由被告李月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堆放在其西房后路道上的石头,并保持该道路畅通。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李月星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李正华等五户于2014年1月20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在执行过程中,李月星表示对判决不服,不愿自觉履行义务,后经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李月星工作,其仍拒不履行义务,鹤庆县人民法院遂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2014年3月26,邀请县政法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草海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及当地村干部对本案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雇请了五名小工对堆放在被执行人李月星西房后道路上的石头予以清除,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交待不得擅自恢复执行现场及其擅自恢复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14年3月27申请人李正华等五户来到法院执行局反映李月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将鹤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的执行现场恢复,鹤庆县人民法院及时赶到现场,经查看,确已恢复至执行前状态,被执行人又与法院玩失踪,经询问其父亲得知其已外出打工,不愿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后执行人员多次找李月星,但李月星一直躲避执行。2015年1月23 日执行人员根据线索赶到李月星家,并邀请小水村委会主任一起做李月星的工作,要求李月星将恢复的执行现场石头予以清除,同时对其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告知。为了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经做申请人的工作,对路道的使用给予被执行人适当补偿,申请人李正华等五户愿意给予2万元的经济补偿,但被执行人李月星要求对其进行10万元的补偿,同时还提出赔礼道歉等无理要求否则不愿将堆放回去的石头进行清除,并扬言头可断,血可流,誓死保护自己的权益。2015年2月16日执行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执行局做工作,但被执行人毫无和解的诚意,提出无理要求。考虑到本案的执行情况涉及到相邻关系,执行人员一直想通过做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因此又邀请小水村委会支部书记田海培单独去做被执行人李月星的工作,但李月星仍拒不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李月星将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的执行现场予以恢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李月星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该说案件人民法院意见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背着人民法院又将执行现场恢复,抗拒执行,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惩戒、震慑和教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