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信息
  • 法院简介
    法院新闻
    审判流程
    诉讼服务
    法院公告
    法官信息
    云南法院网站群
    电子诉讼
    司法公开
执行进行时 >> 返回首页

正文

陶粉菊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07-30 10:27:04 来源: 本站

 

——包继寿、徐翠菊与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共有纠纷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压力主动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包继寿、徐翠菊之长子包从林在个旧市卡房镇从事1761坑三心拱砌筑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经与建筑公司协商,获得赔偿款共计51万元,该款项被包从林之妻子陶粉菊、长子包广州、长女包彩萍领取。双方因分割该款项协商未果,包继寿、徐翠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给付因包从林死亡获得的赔偿款20万元。经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宣少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包继寿、徐翠菊因包从林死亡获得的赔偿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判决生效后,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包继寿、徐翠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因于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对包广州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到拘留所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迫于压力,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与申请执行人包继寿、徐翠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粉菊、包广州、包彩萍一次性给付包继寿、徐翠菊人民币40000元,包继寿、徐翠菊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仍对抗执行,蔑视法律尊严,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还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迫于压力,才主动履行完义务。通过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能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也具有较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