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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案

2015-07-30 10:28:19 来源: 本站

 

-----临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杨达怀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临翔人民区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一)基本案情
临翔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施之明、杨达怀支付给张国庆转让费63000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施之明、杨达怀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53000元未能给付,申请人张国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反复督促施之明、杨达怀,要求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施之明、杨达怀一直以生活困难无力履行债务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在各大商业银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杨达怀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其在银行所开设的账户内仍有大笔的资金往来。
杨达怀的行为,已构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事实。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杨达怀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达怀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了反省,承认了错误。根据其表现,临翔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其的拘留。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惩戒的典型案例。通过拘留,被执行人意识到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逃避,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主动履行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若被执行人在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的,还会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罚。